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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的,以产品销售价格乘以所销售产品的数量作为其违法所得;

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