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如果请求人举证证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控侵权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则被请求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或者产品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