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案件中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实的责任,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代理人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签发调查通知书,由代理人持调查通知书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相关证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请求,也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