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调解结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撤销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调解,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