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写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裁决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