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不中止案件处理:

涉案发明专利权在案件处理期间被申请宣告无效的;

请求人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后案件恢复处理,其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中止的;

无效宣告程序对涉案专利权作出的维持有效的决定已经生效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无需中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