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中止案件处理:
涉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审理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该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向上级部门请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等确需等待批复后继续审理的。
中止处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