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