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十三条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办案程序 第十三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警告人向权利人书面表明不侵权意见,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或者不侵权意见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出具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