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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