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