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

调解期限届满,且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

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调解的;

当事人就争议纠纷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调解终止的,应当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或者记录在调解笔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