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在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专利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