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