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