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