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