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