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