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