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