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