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