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