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