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