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