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其他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