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其他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