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点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有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