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3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
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