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协助他人作弊的;

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有其他类似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