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