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