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