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