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