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