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