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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登记资料保护

第二十六条 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二十七条 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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