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九节 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