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