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