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一节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