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证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