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