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