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