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