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