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九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