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 保护和利用 第九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第九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 第九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第九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